“构成” 是一种造型概念,也是现代造型设计用语,其含义是将多个单元重组合成为一个新的单元,并赋予视觉化的力学概念。在设计领域,构成指将一定的形态元素,按照视觉规律、力学原理、心理特征和审美法则进行的创造性的组合。
鉴于照明设计的独特性,以及现代人对美的不断追求,景观设计已经从最早的只满足基础照明发展到现在的艺术照明,力求在夜间展示城市的另一种美。
照明设计本身就是一种艺术,因而它也必须关注到艺术的原则、美的表现和精神内涵的传达。就景观照明设计而言,对光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。在设计中,设计师同样要从艺术表现角度出发,对城市广场建筑物、雕塑等用光的构成对于景观照明进行美化与塑造。
光构成的造型形式
光构成的造型形式主要分为静态造型和动态造型两种,主要以光源的运动与静止区分。
1、静态造型
静态造型主要是指光源相对使用静止的光的造型。
2、动态造型
光的动态造型方法主要包括余像、光的明灭、光迹和放电四种形式。其原理是利用单盏或者数盏灯和不同的材料,通过不同的运动规律,如电源的接通关闭,有规律的物理运动等方式进行光造型。
景观照明设计与图底的关系
在现代的景观照明设计中,在人的知觉系统中,最基本的一种知觉能力是在图形与背景间作出区分。当人观看事物时,其中的一部分成为知觉的对象,而其余部分成为知觉背景,这种关系被称为“图底关系”。图形与背景的关系是非恒定的,可能互相转化的。
景观照明设计应结合鲁宾的平面视视觉中图底关系的理论,将其引入到立体视觉的景观对象中。 因为如果没有照明,夜晚只有黑色的图底。“被照亮部分与未被照亮部分”的关系也就是一种“图底”关系。图就是明确的可见部分,即灯光照射的景观部分,底就是模糊不可见部分,即灯光没有照射的载体部分和暗的背景。
夜晚灯光的色彩与亮度使景观在天空的黑暗幕景上形成突出形体。夜晚背景天空亮度很低,在这个亮度下,人的视觉兴奋点比白天更容易被亮度和色度相对较亮的物体吸引,而忽略亮度等级较低的环境。
所以,在景观照明设计中,在保证功能照明的基础上,可以对形态各异的载体进行不同形态的照明设计,达到各异的景观效果。照明设计就是用光做画笔,天空做背景,用光去重塑建筑之美。
光构成设计的审美法则
构成艺术中的形式法则,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所积累的美的表现形式。形式美是指客观事物和艺术形象在形式上的美。设计的形式美是材料和结构的外在表现,其最终体现是设计作品的总体造型必须符合构成的形式结构美规律,即遵循公认的构成形式法则。
当色彩,形式,材质,肌理等形式要素的组合符合对称与平衡、调和与对比等形式规律时,使人产生美的感觉。设计的形式美与所有事物的形式美一样,遵守着共同的美学原则,这个原则就是美的形式法则。美的形式法则是人类的审美基点,是社会实践中总结出的形式规律。